發生糾紛只能拼個你死我活?其實你還有調解/和解的選擇

偶爾客戶會問是不是只有提告/起訴一種途徑可以為自己伸張權利?

其實不只,像是訴訟外談和解,或是到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,甚至跨國企業間常用的仲裁,都是可以選擇的紛爭解決路徑。這也對應到提告/起訴後,未必就是直接法庭見,不少案件都還是會先排調解(像是勞資爭議、車禍、遺產、離婚、詐騙、醫療糾紛等等)。

有時客戶很生氣,或是覺得對方不可理喻、難以溝通,直接也不想調。但我還是會鼓勵客戶,除非是場外已知對方也擺明沒有誠意要談,不然還是可以珍惜第一次的調解機會,至少坐下來看有無成立共識的可能,客戶不想開口也沒關係,讓我來講。

畢竟很現實的問題是,進入訴訟對雙方當事人來說,一定是時間、精神、甚至金錢方面更大的消耗。

而雖然調解當下,雙方往往都需要各退一步,或大或小,難免會伴隨心情上的不平衡。不過幾個月、幾年後再回頭看,當初退的那一步,或許反而是讓生活往前的一步。

印象滿深刻的一次調解,是中年離婚&剩餘財產分配的案子,過程中雙方數度想放棄,多年未見,更多的是對彼此的怨懟,難以心平氣和,但調解委員也不氣餒地鼓勵談下去。

苦戰了5小時,竟然調成了。看著雙方從最初坐下來的疏離、憎恨,到最後哭著表達對過往「好」的感謝,也達成了好聚好散、祝福彼此未來的共識,心裡也是五味雜陳。

回到辦公室後,收到客戶傳來的訊息:「周律師,謝謝妳今天的陪伴。」我知道客戶心裡多年來的一個結慢慢鬆開了,那5個小時的調解,雖然是情緒壓力的高峰,但比起再打訴訟打個2-3年,我和客戶用那幾個小時的疲憊與努力,更早結束了他多年來的煎熬。

所以比起一路只鼓吹客戶戰到底(除非是討論後客戶仍堅持的路線),我還是傾向中性看待每一種可能的解決方式,評估如何協助客戶的事業、生活趕快回到正軌,或許不可能100%回到紛爭發生前的樣子,但內心能夠儘早少些糾結,更放眼未來。

這時如果遇到願意理性溝通討論的對造、一起努力讓事情圓滿的對造律師,順利讓調解成立,真的都會很為他們彼此開心。

至於怎麼「談」和解/調解?怎樣的「退」,是共榮且不過度損及自身權益?都講求談判者的經驗,與對場面的即時覺察、判斷,跟客戶內部釐清立場、底線、備案再出發,也是一定會做的功課,這部分就有機會再分享心得經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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遇到跟蹤騷擾,我有哪些措施可以做?

《跟蹤騷擾防治法》自2022/6/1起正式施行,今天這篇來說明面對跟騷事件,被害人可採取哪三項法律措施。

面對跟蹤騷擾你可以怎麼做?

① 書面告誡

台灣立法參考日本實務研究

部分跟蹤騷擾行為人對於自身行為影響他人,欠缺自覺,以先以「警告」形式要求行為人不要再犯。多數行為人受到警告後,即會停止跟騷行為。

截至2024/5/31為止,已累計4,023件書面告誡

 

② 聲請保護令

加害人在收到書面告誡後2年內,再有跟騷行為,被害人可以自行或由檢警職權向法院聲請保護令

保護令有效期間最長2年。屆滿前可以依據被害人聲請延長,每次延長不得超過2年

如果違反保護令上記載的要求,加害人會面臨「違反保護令罪」的刑責

截至2024/5/31為止,已累計125件違反保護令事件

 

③ 提告跟騷罪

原則上是告訴乃論(須由被害人提出告訴)

但如果加害人行為時有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,則是非告訴乃論,不待被害人提告,檢警知道有犯罪嫌疑即可偵辦,且刑責提高。

周律師補充

《跟騷法》現階段仍然有它的未竟之處。

像是跟騷事件必須是與性、性別有關,但有些長期騷擾的人未必是出於此意圖,則難以處理。

以及「跟騷保護令」不像《家庭暴力防治法》將保護令再區分為通常保護令、暫時保護令、緊急保護令三類。而為求及時保護被害人,暫時保護令、緊急保護令是可以不經審理程序即核發的。反觀跟騷保護令,並無上述分類立法,也因為是由民事法庭審理,而與一般民事訴訟程序的案件一起排隊等候審理,所以核發速度並不如暫時保護令、緊急保護令快。

經周律師查詢(最後查詢日:2024/7/4)最新法院實務狀況,跟騷保護令平均是1個月左右才會核發下來,則在等待跟騷保護令核發期間,仍可能讓加害人找到繼續騷擾被害人的縫隙。而未來實務如何發展,就讓我們繼續追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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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麼是職業災害?通勤/送貨發生車禍、被顧客攻擊算嗎?

你知道「職業災害」的定義嗎?

值得了解如何辨識職災的原因在於,如果判定是職災,職災勞工/雇主都可以申請補助,職災勞工也能申請職災保險給付。藉以提供職災勞工及其眷屬經濟面的支持、生心理健康的醫療與復健資源,並協助職災勞工重返職場。

職災類型

職災有兩種,分別是「職業傷害」和「職業疾病」。

「職業傷害」指的是因為一時性 / 立即性的「意外」所導致的傷害(也包括失能)。像是車禍、爆炸、墜落等。

「職業疾病」則是指長期暴露於物理性、化學性、生物性、人因性(如職場霸凌)等因素,而累積導致的生心理疾病。像是過勞、骨骼疾病、聽力受損等。

以上不管是哪一種,都屬於職災。

什麼是職災?

依據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第2條第5款、《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》第6條的定義,職災指的是因「勞動場所」的建築物、機械、設備、原料、⋯⋯等或「作業活動」及「其他職業上原因」引起的工作者「疾病、傷害、失能或死亡」。

而上面提到的「職業上原因」更進一步是指隨作業活動所衍生,於勞動上一切必要行為以及其附隨行為,且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。

以下舉些比較容易理解的例子:

例1:工作場所在大樓內,大樓1F門口是玻璃電動門,上班進大樓時不幸遭門夾傷 >>> 上班一定要通過1F大門(必要行為),所以夾傷屬職災。

例2:上班期間開車送公司貨遭遇車禍 >>> 發生車禍是,所以屬職災。因作業活動(送貨)而衍生

例3:超商店員上班時遇到激動砸店的顧客,為制止顧客行為而遭毆傷 >>> 制止顧客是店員顧店的附隨行為,所以遭毆傷屬職災。

例4:在公司開會跟同事發生口角互毆 >>> 跟同事互毆不是勞動上的必要或附隨行為,所以因此被毆傷不屬職災。

例5:通勤上班出車禍 >>> 通勤到工作場所上班是必要行為,只要符合「合理通勤路線」(大多參考Google Maps路線),通勤發生車禍也可能屬於職災。

發生職災,你有哪些資源?

➊ 職安署補助 (職災勞工/雇主分別有可以申請的項目)

➋ 職災保險 (職災勞工及遺屬可申請)

➌ 職災補償 (職災保險不足賠償的,即由雇主負擔)

而關於以上 ➊ 職安署補助,其實對職災勞工和雇主都有不小的幫助,下一篇文章我會再仔細說明。

雖然政府透過立法、勞動檢查監督,多數企業也持續強化預防,職災仍不時發生,甚至奪走生命。

其實發生職災的原因大多是勞工有不安全的行為、雇主沒有提供安全的設備、環境。因此避免職災最好的方式,還是做好風險辨識與預防。

而周律師我一直都有在做「職業安全衛生」的內訓講座,未來也會再多分享職安法的規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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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小企業也需要擁有一位法律顧問嗎?

雖然歷來擔任過上市科技公司、新創公司、50年以上傳產的法律顧問,但我深知——擁有法律顧問,絕對不是上市櫃公司的特權。

其實只要預算許可,也有希望避免的事業風險,不論你的事業規模大小,都還是可以考慮找一位具有商務合作法律專業與經驗的法律顧問,協助你打造更穩健、永續的事業。

因為我實在聽過太多客戶慘痛的經驗了,有的是契約沒約定清楚,遇到了違約、賠償的狀況有的是商業模式有疑慮,被機關盯上;有的則是好朋友之間的股權、利潤分配沒談攏,最後鬧翻了。協助客戶處理糾紛的過程中,難免心疼他們所遇到的壞事與繞過的彎路。

其實法律就是這樣,常常是發生了問題才會懊惱:當初哪裡可以準備得更周全?是不是找個法律顧問看過契約、商業模式就不會發生這些問題了?

所以我認為,經營事業可以回到「預防性」的角度去看,你有沒有未來不希望遇到的事業風險呢?像是違法、侵權、違約的風險,鬧翻的風險,未來真的發生糾紛時,蒐證不容易的風險。

如果你希望避免以上任何一點,也許就是你可以開始思考需不需要找一位法律顧問的時候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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約會對象堵門、瘋狂私訊,算跟蹤騷擾嗎?

《跟蹤騷擾防治法》從2022/6/1起施行。周律師歷來接受委任/諮詢時,最常聽到的跟騷事件包括不當追求、通訊騷擾,以及監視、尾隨,有些故事真的讓人毛骨悚然。雖然不希望讀到這篇的你或你身邊的人再遇到這類狀況,但今天這篇還是簡單介紹什麼是「跟騷行為」事件。

什麼是跟蹤騷擾行為?

常見的跟蹤騷擾事件如:

  1. 約會不對頻的對象,多次出現在公司樓下或家樓下徘徊;
  2. 遇到廠商人員追求,三天兩頭收到其送來的早餐、禮物;
  3. 分手後,前任仍每天私訊⋯⋯等等等。

《跟騷法》定義了以下8種跟蹤騷擾行為態樣,包括:① 通訊騷擾 ② 盯梢尾隨 ③ 監視觀察 ④ 歧視貶抑 ⑤ 不當追求 ⑥ 寄送物品 ⑦ 妨害名譽 ⑧ 冒用個資,都屬之,立法前難以處理的陌生尾隨者、不當追求者都被納入。

當然《跟騷法》對於跟騷行為也有一些特定的要求,包括:

跟騷行為必須與「性或性別」有關

跟騷行為必須是「反覆或持續性」的。

所以如果是偶發性的一次事件,除非被害人後續能蒐集到更多次的證據,否則可能就無法適用《跟騷法》處理。

另外《跟騷法》也有擴大適用的被害人範圍。如果對於被害人的配偶、直系血親、同居親屬或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(e.g. 伴侶、室友、同事)有跟騷行為,一樣適用《跟騷法》。

面對跟騷事件,被害人可以怎麼做?

目前被害人可採取的三種法律措施分別是:

① 請求警察機關核發「書面告誡」;

② 向法院聲請「保護令」;

③ 提告「跟蹤騷擾罪」。

另外,如果相關行為發生在與雇主、同事、長期合作廠商或客戶間,且是與性、性別相關的騷擾行為,也可能因構成職場性騷擾而直接適用《性別平等工作法》處理。

關於職場性騷擾,可以參考周律師其他兩篇文章《面對職場性騷擾事件 頂尖企業該如何預防、調查、處理?》、《職場性騷擾的定義?下班後被同事/客戶/廠商持續性騷擾算嗎?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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簽署合作契約時你該留意什麼?

時常在新聞、社群平台上看到合作契約糾紛的分享,作為業主(甲方)、廠商(乙方)簽訂契約時究竟該如何約定,讓合作雙方的感覺能被顧及,同時也避免後續的爭議呢?

以下是周律師執業6年,歷來擔任過上市科技公司、新創科技公司、50年以上老字號傳產公司、餐飲產業等中小企業法律顧問的經驗談。

成果繳交期程與項目

針對廠商於合作案各階段及最終完成時應該要交出哪些成果,建議在契約上都臚列清楚,而且各成果項目都要對應好各個應繳交的期限。

而項目方面會建議寫得越具體越好,盡量不要只用較抽象空泛的字詞說明,例如「開發品牌概念」、「開發系統」、「拍攝形象照」等,乍看雖然可以初步理解預期的合作事項,但是較難看出廠商於完成時要交出哪些東西,所以建議具體一點,把項目細緻化約定成如廠商應提交成品的數量、規格、尺寸、品質等,這樣日後在核對成果時,對業主、廠商來說比較明確,也有助於後續的驗收。

如果廠商有改善、修正成品之義務,也建議廠商可以直接約定改善、修正次數的上限,例如調整成品的次數最多幾次、哪些調整廠商不負責處理等。廠商一開始就把自己的底線亮出來,也比較不用擔心之後被軟土深掘。

遲延繳交成果的效果

這類約定是站在比較保護業主的角度,建議業主可以加上「如廠商遲延繳交成果,每逾一日就要付多少元懲罰性違約金」的內容。此除了可作為敦促廠商按期履約的提醒,如真的遇到廠商逾期不交件的情況,對業主而言也是多一道金錢賠償的保障。

付款期程

實務上合作契約通常都會約定分期給付服務費。合作一開始由業主付幾成作為定金(訂金),後續再按成果繳交期程的各階段付款,最後成果項目全數繳交並通過驗收後,業主再給付尾款。

分期給付雙方來說都是有利的。合作之初業主給付一定成數的金額,是便於廠商添購器具設備執行製作,同時避免業主拿到一定成果後就沒付錢落跑;業主保留尾款至驗收完成後給付,則能避免廠商太早拿完全數服務費用就擺爛不完工,一樣有制約的效果。

著作權歸屬

合作期間產出的創作成果通常牽涉到著作權。

而著作人、著作財產權人是誰,都是可以分別約定的;如果都沒有約定,則是回歸適用著作權法第12條,由廠商作為著作人和著作財產權人,作為出資人的業主只能自己運用,但不能再授權第三人利用。

實務上,基於尊重、表彰廠商對於設計、執行的付出,大多還是約定由廠商作為著作人。至於著作財產權人方面,由於合作案通常是為了業主所做,多屬客製化,則希望高度掌控後續成果利用的業主,會更積極要求約定自己是著作財產權人。

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,也因此常聽聞合作案是口頭談完,雙方都很阿莎力地答應條件,但卻沒有白紙黑字的情況。如果雙方都很有誠意,當然可以順利履約;然而更常是有一方就這麼跑了。

以律師的視角來看,只要沒好好把合作細節一一書面寫下來簽字,對甲乙雙方來說都是有風險的,未來訴諸法院也容易因為提不出書面契約造成舉證上的困難。

因此,還是建議在合作前完成契約草擬,把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都寫下來,並交由專業律師審閱,比較能確保自己的權益,也能避免因為契約訂得不清楚,發生解釋上的爭議,害原本開開心心的合作案鬧得不愉快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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留意偷拍!無故拍攝他人性影像現在也罰未遂

偶爾會在新聞、社群平台上看到偷拍事件,例如透過手扶梯的高低落差、在廁所隔板上方偷拍,或是把相機架在購物籃、隨身背包裡偷拍,且目標常常都是鎖定他人的身體私密部位。

為了更大力嚇阻這類侵害他人性隱私的行為,台灣刑法於112年增訂了「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」罪章,並已於同年2月10日正式施行。

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也罰未遂

而與前述偷拍行為相關的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「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」如果未經他人同意,無故以照相、錄影、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的話,是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。這一項的增訂是為了強化隱私權的保障,尤其是針對個人生活私密領域最核心的性隱私,可認為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的特別規定。

在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增訂前,針對偷拍性隱私的處罰,大多以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「妨害秘密罪」為主。但是,第315條之1並不處罰未遂犯,使得過往許多「正準備偷拍,但還沒拍成」的行為人,在被警察逮捕並逕行搜索手機內容時,查無偷拍影像,並未既遂,而難以受到妨害秘密罪的制裁。

為了填補此漏洞,刑法此次增訂借鏡了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》第36條第5項規定,加上了處罰「未遂犯」的規定,因此,現在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「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」也處罰「正準備偷拍,但還沒拍成」的行為人,行為人再也無法心存僥倖,以更加強化對於個人生活私密領域最核心的性隱私的保護。

如何蒐證?

然而,性相關的犯罪在證據蒐集上,有其困難點,因為這樣的犯罪有其隱蔽性,很常只有加害人、被害人在犯罪的現場,而如果沒有蒐集到具體的犯罪證據,就需要其他比較間接的證據去拼湊還原當下犯罪的場景。

尤其因為偷拍未遂時,相機裡沒有影像紀錄,不如既遂犯那樣罪證明確,此時,就需要盡力蒐集間接證據,像是現場其他證人的說法、監視器影像、行為人的自白等等,綜合判斷這些證據資料,盡力還原出行為當時正在偷拍的場景,還是有機會讓行為人順利成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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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營代購必知的智慧財產權法律

國外代購市場逐漸回到疫情前的熱絡。但代購店家在發布圖文時,一不留意就可能踩到智慧財產權(尤其著作權、商標權)的線,不得不慎!

商品照應自行拍攝 或取得品牌授權

代購店家為了增加商品的說服力、照片美感,可能選擇直接取用品牌端的商品照。

然而,品牌端的商品照屬於著作權法定義的攝影著作,除非經過著作財產權人(通常為品牌端,但也不排除是其他第三人,如攝影師)的同意,否則是不能任意利用的。

未經同意或授權,而為銷售商品在網站上利用他人照片,是侵害了著作財產權人的「重製權」和「公開傳輸權」,刑責方面可能涉犯:(1) 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,以及 (2) 著作權法第92條。民事方面也可能面臨著作財產權人索賠。

因此,我會建議代購店家自行拍攝商品照片,才不會面臨侵害著作權的問題。如果真的有使用品牌端的商品照之需求,則務必事先徵得同意或授權。

代購業者宜標明代購身分

代購店家自行拍攝的商品照片中,可能拍到商品上的「商標」。

只要代購店家有明確標明「自己是代購人,並非直營/經銷商」,甚至直接標明是「真品平行輸入」等字樣,則就所拍攝商品上的「商標」,依據商標法第36條第2條(國際權利耗盡原則),尚屬合理使用範圍,不至於有侵權問題。

不過,代購店家在商品本身以外,可能還會想使用品牌商標行銷,例如引用品牌商標自行製作廣告DM等。

建議店家除了在指出自己是代購哪一家品牌的商品,而有載明品牌名稱之必要情形外,不要額外再使用品牌商標,否則較難符合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本文規定的「指示性合理使用」要求,也就是「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,表示商品或服務之使用目的,而有使用他人之商標用以指示該他人之商品或服務之必要」的情形,從而有商標侵權疑慮,須負刑責和民事侵權責任。

尤其上述指示性合理使用規定有一但書,「使用結果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,不適用之」。也就是說,如果店家未表明自己的代購身分使用品牌商標,或是濫用品牌商標,不慎讓消費者誤以為店家是品牌端本身、直營店家或合法經銷商,即不能主張是指示性合理使用。

周律師經驗談

曾多次處理過代購店家被品牌端提告違反商標法和著作權法的案件,品牌端和代購業者雙方的和解條件,大多還是需要經過談判磋商,後續簽署的和解契約等文件,也涉及法律專業用語,如果未約定清楚,仍可能留下伏筆。

因此,遇到此類著作權、商標權糾紛,建議委由律師居中處理,避免因小失大。

*如果您有需要委託著作權、商標權案件,不論是諮詢、談判、寄發律師函,或刑事案件被告辯護、告訴、告發,或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代理,歡迎透過「官方Line」、「電話」或「填寫預約諮詢表單」聯繫我!

面試展示作品集的侵權風險——你的前公司同意嗎?

面試潮持續進行中,不論你是設計或科技產業的夥伴,可能都會遇到面試官希望你拿出作品集,以確認你的經驗與新公司是否適合的狀況。

但如果你展示的作品集是在前東家做的,你真的可以拿出來嗎?可能有什麼風險是需要小心的呢?

你的作品集可能牽涉哪些權利?

如果你待的前公司是「設計」產業,想必你做出了很多設計(2D、3D、靜態、動態的);如果你待的前公司是「科技」產業,你可能畫出了很多電路圖、寫了很多code。

你的以上產出都有它對應的權利,而且這些權利可能是前公司或是前公司客戶的,不宜亂使用。

【營業秘密/工商秘密】

如果你在前東家的作品,符合了以下《營業秘密法》的三個要件,就屬於「營業秘密」:

  1. 秘密性(不是業界通用);
  2. 經濟性(有經濟價值);
  3. 具有合理保密措施(例如:存放資料的櫃子有上鎖;檔案伺服器有存取權限設定等)。

*如果你想對「營業秘密」有更多認識,歡迎讀我的另一篇文章《三分鐘認識智慧財產權:營業秘密|保密措施通常如何做?》。

另外,除了達到「營業秘密」程度的資訊外,只要是企業內具有秘密性(一般人不會接觸取得到)的資訊,也會落入《刑法》規定保護的「工商秘密」。

【著作財產權】

依據《著作權法》對於各種著作的定義,你在前東家的作品可能包含了以下幾種著作,而牽涉到著作財產權:

  1. 設計產業:平面設計圖(美術著作)、室內設計圖(圖形著作)、照片(攝影著作)、影片(視聽著作)⋯⋯;
  2. 科技產業:電路圖(圖形著作)、軟體/原始碼(電腦程式著作)⋯⋯。

雖然是你產出的作品,但你有權利嗎?

如果你與前公司間沒有特別約定,作品的營業秘密、工商秘密和著作財產權等權利,是由前公司享有。

又如果你的前公司還有與其客戶約定,由客戶享有權利,則作品的營業秘密、工商秘密和著作財產權等權利,由該客戶享有。

簡單來說,作品的營業秘密、工商秘密和著作財產權等權利,通常都不是由員工本人所有,則員工在沒有取得前公司或客戶授權的情況下,擅自作出「面試展示」的使用,將可能觸犯《營業秘密法》、《著作權法》、《刑法》等刑責,也需要負起相應的民事損害賠償的責任。

如果你與前東家還曾經簽署過「保密協議(NDA)」,也要看NDA上有沒有約定額外的懲罰性違約金,這部分可能被一併請求。

想做作品集,你可以怎麼做?

像上面提到的,除非你能確定你是作品的營業秘密、工商秘密所有人,或是作品的著作財產權人,否則未取得權利人的授權就使用,都可能踩到侵權的線。

因此,如果你有做成作品集的需求,建議你於公司在職時:

  1. 和公司約定作品由你享有權利;或
  2. 徵得公司的同意、授權,讓你日後能把作品納入作品集對外展示。只要事前取得同意,未來在約定範圍內的使用,自然就不會有問題。

這篇文分享給正在經歷面試的夥伴,並提醒你重新檢視面試時展示的作品集,有沒有需要留意的地方,以避免侵害前東家的權利。

*如果您因為侵害智慧財產權,有刑事案件辯護、民事訴訟代理的需求,可以透過「官方Line」、「電話」或「填寫預約諮詢表單」聯繫我!

*本文獲104職場力-人資充電專欄轉載《面試中展示作品集的侵權風險——你的前公司同意嗎?

我是刑事被告!偵查程序中律師會怎麼協助我做準備呢?

如果你是刑事案件被告,第一次被找去警局、調查局問話時就建議找律師陪同。因為有個懂法律、懂程序的人引導、陪伴你,也比較安心。

而且案件有無勝算基礎,往往也在那第一時間就定調了,後續律師才介入可能比較難調整。

今天這篇我將分享在刑案偵查程序中,我是如何協助被告客戶做開庭前準備,以及於開庭過程中我如何扮演讓客戶安心的好隊友。

偵查程序中,律師的功能是什麼?

你聽過「偵查不公開」嗎?

簡單來說,是檢警在偵查中都會以不公開方式調查,避免被告滅證、串證、藏匿。問話時提示被告的證據資料,原則上也不能複製帶回去研究。

而這和刑事律師功能關係又是什麼呢?

因為不像被起訴到法院的案件可以閱卷回去慢慢研究、討論,被告於偵查中像是在打一場資訊不對等的攻防戰。

這時就需要辯護律師的專業經驗,協助被告於開庭前、中、後研究、模擬與執行答辯策略,才有機會獲得被告最想要的結果。

開偵查庭前,周律師會準備什麼?

我通常會依據:
➊ 客戶對案發經過的記憶
➋ 客戶和檢警曾經有過的問答
➌ 檢警已經提示過或潛在掌握的證據

設計客戶開庭當天可能被問的問題,再陪客戶模擬演練(有時會加入角色扮演增加模擬強度)。

讓客戶預見開庭時將面對什麼情況、該怎麼說明。

開偵查庭時,周律師會做什麼?

因為被告客戶當下專注於應答,要一邊確認筆錄記載的正確性不容易,而且情緒也可能較為緊張,我在一旁會協助紀錄、確認,也有穩定軍心的作用。

加上檢警有時會使用法律用語,被告又急著為自己的辯解,高壓的情況下,雙方可能雞同鴨講,這時也需要我居中調節、聚焦。

因此,我於開庭時會協助客戶:

➊ 紀錄與檢警問答的內容

➋ 現場檢視、記憶曾提示的證據資料

➌ 檢查筆錄記載正確性、請求必要修正

➍ 作為溝通橋樑,輔助客戶說明清楚

➎ 捍衛立場,對不適當的問題提出挑戰

 

以上所有我開庭前的準備、開庭時的協助與支援,都是希望讓被告客戶可以心無旁騖地說出自己視角的故事。

老話一句,被告了不代表一定會被起訴或是有罪,犯錯了也有自新的機會。而確保你在偵查中享有程序正義,是法治社會裡重要的一環,也就是我們辯護律師的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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