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同公司間發生的職場性騷擾怎麼處理、調查?

除了發生在同一間公司內部的職場性騷擾外,不同事業單位間(如與廠商、客戶公司的員工之間)的性騷擾事件,也可能落入職場性騷擾事件,而需要進一步立即處理、調查,以符合《性別平等工作法》的規定。

不同公司間發生的職場性騷擾該怎麼處理、調查?

參考勞動部的《職場性騷擾申訴處理指導手冊》,針對發生在不同事業單位間的職場性騷擾事件,有以下建議:

1. 兩間公司優先共同協商處理、調查方面的分工;或

2. 由「申訴人」的雇主主導職場性騷擾事件的處理、調查, 行為人的雇主協力配合

不過必須強調的是,無論由哪一間公司主導職場性騷擾事件的處理、調查,兩間公司都還是要各自內部盡快去進行「立即有效糾正補救措施」,包括如提供申訴人醫療、心理、社福、法律資源,調整行為人與被害人之工作內容與場所,避免雙方再接觸等等,否則一樣會面臨違反《性工法》的處罰

而如果兩間公司對於如何共同處理、調查有疑問,或許也可以考慮找雙方都能認可的外部專家介入主導、權衡兩方意見。畢竟遇上職場性騷擾事件,如果處理、調查不當,是會同時影響到兩間的雇主品牌的,更影響當事人的權益,能一起共同協力完善會是最好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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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場性騷擾申訴調查小組成員怎麼選擇?只能選擇律師嗎?

針對職場性騷擾事件,《性別平等工作法》規定員工人數≥100人的企業,應設立「申訴調查小組」,且小組成員應包含具備性別意識的外部專業人士。

這裡提到的外部專業人士,可以在勞動部的「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」找適合的律師擔任(周芳儀律師也有被納入人才資料庫中)。

職場性騷擾申訴調查小組成員之外部專業人士,只能選擇律師嗎?

勞動部的意見是,在人才庫以外,企業也可以自行洽詢有性平意識與相關專業知識的人選,擔任調查小組成員,並不限於找人才庫裡的律師擔任。

不過因為有被勞動部納入人才庫的律師,都有上過相關培訓課,且律師平常的工作就是在蒐集、研究證據(不管是人證、物證),並針對證據作出評價、提供法律意見

因此,對於如何調查、如何訪談當事人、如何評價調查時獲得的資料,都是律師向來熟悉的工作範圍,而有機會引導、協助申訴調查小組運作地更有效率,並以符合法規要求的方式進行調查,讓企業、申訴人、行為人等多方對於調查過程、調查結果都較能信服,日後比較不會產生爭議

畢竟職場性騷擾事件調查的細緻度,關乎雇主品牌,相信大家也曾在社會矚目事件中見到,知名企業因處理職場性騷擾事件有缺失,而遭到地方主管處罰,甚至被社會輿輪撻伐的情形。

所以鼓勵企業在尋覓職場性騷擾申訴調查小組的外部專業人士時,無論是否選擇律師,都要多加考量外部成員的「性平意識」、「性與性別法律專業度」,讓調查更細緻,也避免在調查過程中二度傷害申訴人,同時影響雇主品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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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是只有戰或逃!遇到性與性別事件的4F反應

經手性與性別事件,陪伴著當事人進行申訴、告訴的過程中,也曾遇過積極了解案情的調查者(不論是司法官或是企業機關的調查者),但遺憾的是,調查者對於被害人「反應」的想像大多還是狹隘的。

像是「沒有立即呼救、反抗、逃跑」、「沒有大罵加害人」、「沒有於案發後馬上去報警」,甚至「案發後還曾與加害人有聯繫」,如果難以提出更多積極證據,便可能更傾向被認為其指控性侵、性騷擾的狀況並不存在。

但難道只有「戰(Fight)」或「逃(Flight)」才是面對性與性別事件「該有」的反應嗎?這樣無疑是要求被害人要是一個「理想被害人」 。

其實在面對性侵、性騷擾、跟蹤騷擾、偷拍等等的「創傷性事件」,事發突然,又常只有被害人、加害人在現場,犯罪場景是隱蔽的,蒐證困難,被害人也可能難以瞬間作出任何反應,而「僵(Freeze)」住,甚至是當下擔心安危,出現為了自保而順應加害人的「討好(Fawn)」行為,這都是極為常見也極為合理的「生存反應」。


對於這些扁平的想像感觸好多,多的是捨不得,捨不得當事人好不容易鼓起勇氣為自己發聲,翻出急欲塵封的記憶,在調查者前面說明,還可能被質疑說法,受到二度傷害。

你可以想像要說出來、站出來是多麼不容易的事嗎?卻不時還要被挑戰「你不是一個理想的被害人!」

所以想經由這篇文章讓你知道,面對性與性別事件,被害人的反應並不單一,可能是戰(Fight)、逃(Flight)、僵(Freeze)、討好(Fawn)(簡稱4F反應),也歡迎大家擴散出去。

當然最希望的,是不要再有性與性別事件發生了。但如果這樣的事件依然存在著,當我們對於被害人可能的反應有更多了解,就有更多能力能夠支持陪伴他們,有一天我們作為事件的調查者時,也才能更加同理被害人的心境,做出更正確合理的判斷,而不會在過程中繼續造成傷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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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營自媒體不斷被騷擾,我該怎麼做?

經營自媒體(如LinkedIn、Instagram、Facebook、Threads等)都可能收過騷擾訊息,像是不當追求的字眼、色情圖片等等,總讓人感到不適與不尊重。

假設不斷遭到騷擾,經營自媒體的你可以怎麼處理呢?

在法律面,如果行為人的騷擾是「持續性」的,而且和「性或性別」有關(例如表明愛意等),即構成「跟蹤騷擾」行為。

你可以向「警察機關」請求對行為人核發「書面告誡」。

如果行為人收到書面告誡後2年內,還是繼續有跟騷行為,你可以進一步自行或由檢警職權向法院聲請「保護令」,甚至就直接提告「跟蹤騷擾罪」。

又如果行為人有其他濫用你個資(如肖像等)的行為,也可以綜合評估,作為你處置的手段之一。而行為人的騷擾行為,對於你精神的負面影響,也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

不過比較麻煩的地方是,因為網路騷擾者未必是被害人現實世界中認識的人,且假帳號、小帳眾多,有可能難以馬上特定騷擾者具體是誰,還需要蒐集、比對相關證據資料,進而特定之。

因此,面對網路騷擾,另一個快速的做法是考慮直接封鎖、不予理會。

另外,也不排除可能有比較激進的騷擾者,會從線上騷擾到線下。而以上關於跟蹤騷擾的處理作法,也適用於線下騷擾(如尾隨、盯哨等等),必要時,也可以趕緊採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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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延伸閱讀|

約會對象堵門、瘋狂私訊,算跟蹤騷擾嗎?

遇到跟蹤騷擾,我有哪些措施可以做?

成為性與性別事件當事人身旁安定的力量

接觸性與性別事件,協助被害人進行申訴、告訴的過程中,其實最讓我遺憾的,是偶爾聽聞當事人在過程中所遭遇的「二度傷害」。

部分司法、企業內部調查處理單位的承辦人員,本該實踐被害人心中的「正義」,卻因為性別知能的不足,使得被害人再次受到傷害。像是還讓加害人、被害人碰到面;或是在被害人已經寫下案發情形後,還不斷對被害人重複類似的問題,使被害人被迫反覆回想不快的記憶;又或是以不恰當的態度質疑被害人的說法。

但試問有哪一個被害人會寧可冒著被承辦人員、被整個社會二度傷害的風險,去詆毀他人?

當然還是要消毒,我也遇過許多細膩的司法、調查人員,在過程中感受得到他們審慎看待、關照被害人的心意與作為;但法律圈確實對於性別培力還可以做得更多、更好。

那天收到一個客戶留給我的話,大意是即便難以透過司法得到理應得到的結果,但在過程中有給予力量的人陪伴著,足以減少許多孤單。

讀完當下內心好觸動。一方面很感謝他一直以來對我的信任,一方面心裡有很多的抱歉與不捨,不捨他從案件發生後一路受到的委屈,從沒有做錯什麼,卻承受了比其他人更多的煎熬。

我知道憑一己之力,盡力了,或許仍沒辦法給客戶想要的結果,可是依然希望能成為他們身旁安定的力量。就像我常說的:「雖然打從心裡不希望再有這類的案件發生,但如果它存在著,希望我是那一個適合承接下來的人,無論是案件本身,或是當事人情緒的重量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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遇到跟蹤騷擾,我有哪些措施可以做?

《跟蹤騷擾防治法》自2022/6/1起正式施行,今天這篇來說明面對跟騷事件,被害人可採取哪三項法律措施。

面對跟蹤騷擾你可以怎麼做?

① 書面告誡

台灣立法參考日本實務研究

部分跟蹤騷擾行為人對於自身行為影響他人,欠缺自覺,以先以「警告」形式要求行為人不要再犯。多數行為人受到警告後,即會停止跟騷行為。

截至2024/5/31為止,已累計4,023件書面告誡

 

② 聲請保護令

加害人在收到書面告誡後2年內,再有跟騷行為,被害人可以自行或由檢警職權向法院聲請保護令

保護令有效期間最長2年。屆滿前可以依據被害人聲請延長,每次延長不得超過2年

如果違反保護令上記載的要求,加害人會面臨「違反保護令罪」的刑責

截至2024/5/31為止,已累計125件違反保護令事件

 

③ 提告跟騷罪

原則上是告訴乃論(須由被害人提出告訴)

但如果加害人行為時有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,則是非告訴乃論,不待被害人提告,檢警知道有犯罪嫌疑即可偵辦,且刑責提高。

周律師補充

《跟騷法》現階段仍然有它的未竟之處。

像是跟騷事件必須是與性、性別有關,但有些長期騷擾的人未必是出於此意圖,則難以處理。

以及「跟騷保護令」不像《家庭暴力防治法》將保護令再區分為通常保護令、暫時保護令、緊急保護令三類。而為求及時保護被害人,暫時保護令、緊急保護令是可以不經審理程序即核發的。反觀跟騷保護令,並無上述分類立法,也因為是由民事法庭審理,而與一般民事訴訟程序的案件一起排隊等候審理,所以核發速度並不如暫時保護令、緊急保護令快。

經周律師查詢(最後查詢日:2024/7/4)最新法院實務狀況,跟騷保護令平均是1個月左右才會核發下來,則在等待跟騷保護令核發期間,仍可能讓加害人找到繼續騷擾被害人的縫隙。而未來實務如何發展,就讓我們繼續追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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約會對象堵門、瘋狂私訊,算跟蹤騷擾嗎?

《跟蹤騷擾防治法》從2022/6/1起施行。周律師歷來接受委任/諮詢時,最常聽到的跟騷事件包括不當追求、通訊騷擾,以及監視、尾隨,有些故事真的讓人毛骨悚然。雖然不希望讀到這篇的你或你身邊的人再遇到這類狀況,但今天這篇還是簡單介紹什麼是「跟騷行為」事件。

什麼是跟蹤騷擾行為?

常見的跟蹤騷擾事件如:

  1. 約會不對頻的對象,多次出現在公司樓下或家樓下徘徊;
  2. 遇到廠商人員追求,三天兩頭收到其送來的早餐、禮物;
  3. 分手後,前任仍每天私訊⋯⋯等等等。

《跟騷法》定義了以下8種跟蹤騷擾行為態樣,包括:① 通訊騷擾 ② 盯梢尾隨 ③ 監視觀察 ④ 歧視貶抑 ⑤ 不當追求 ⑥ 寄送物品 ⑦ 妨害名譽 ⑧ 冒用個資,都屬之,立法前難以處理的陌生尾隨者、不當追求者都被納入。

當然《跟騷法》對於跟騷行為也有一些特定的要求,包括:

跟騷行為必須與「性或性別」有關

跟騷行為必須是「反覆或持續性」的。

所以如果是偶發性的一次事件,除非被害人後續能蒐集到更多次的證據,否則可能就無法適用《跟騷法》處理。

另外《跟騷法》也有擴大適用的被害人範圍。如果對於被害人的配偶、直系血親、同居親屬或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(e.g. 伴侶、室友、同事)有跟騷行為,一樣適用《跟騷法》。

面對跟騷事件,被害人可以怎麼做?

目前被害人可採取的三種法律措施分別是:

① 請求警察機關核發「書面告誡」;

② 向法院聲請「保護令」;

③ 提告「跟蹤騷擾罪」。

另外,如果相關行為發生在與雇主、同事、長期合作廠商或客戶間,且是與性、性別相關的騷擾行為,也可能因構成職場性騷擾而直接適用《性別平等工作法》處理。

關於職場性騷擾,可以參考周律師其他兩篇文章《面對職場性騷擾事件 頂尖企業該如何預防、調查、處理?》、《職場性騷擾的定義?下班後被同事/客戶/廠商持續性騷擾算嗎?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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留意偷拍!無故拍攝他人性影像現在也罰未遂

偶爾會在新聞、社群平台上看到偷拍事件,例如透過手扶梯的高低落差、在廁所隔板上方偷拍,或是把相機架在購物籃、隨身背包裡偷拍,且目標常常都是鎖定他人的身體私密部位。

為了更大力嚇阻這類侵害他人性隱私的行為,台灣刑法於112年增訂了「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」罪章,並已於同年2月10日正式施行。

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也罰未遂

而與前述偷拍行為相關的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「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」如果未經他人同意,無故以照相、錄影、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的話,是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。這一項的增訂是為了強化隱私權的保障,尤其是針對個人生活私密領域最核心的性隱私,可認為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的特別規定。

在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增訂前,針對偷拍性隱私的處罰,大多以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「妨害秘密罪」為主。但是,第315條之1並不處罰未遂犯,使得過往許多「正準備偷拍,但還沒拍成」的行為人,在被警察逮捕並逕行搜索手機內容時,查無偷拍影像,並未既遂,而難以受到妨害秘密罪的制裁。

為了填補此漏洞,刑法此次增訂借鏡了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》第36條第5項規定,加上了處罰「未遂犯」的規定,因此,現在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「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」也處罰「正準備偷拍,但還沒拍成」的行為人,行為人再也無法心存僥倖,以更加強化對於個人生活私密領域最核心的性隱私的保護。

如何蒐證?

然而,性相關的犯罪在證據蒐集上,有其困難點,因為這樣的犯罪有其隱蔽性,很常只有加害人、被害人在犯罪的現場,而如果沒有蒐集到具體的犯罪證據,就需要其他比較間接的證據去拼湊還原當下犯罪的場景。

尤其因為偷拍未遂時,相機裡沒有影像紀錄,不如既遂犯那樣罪證明確,此時,就需要盡力蒐集間接證據,像是現場其他證人的說法、監視器影像、行為人的自白等等,綜合判斷這些證據資料,盡力還原出行為當時正在偷拍的場景,還是有機會讓行為人順利成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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面對職場性騷擾事件 頂尖企業該如何預防、調查、處理?

修正後的《性別平等工作法》於2024年3月8日正式施行後,如果企業發生職場性騷擾事件,即適用《性別平等工作法》,有細緻的預防、調查、處理流程及責任要進行,否則會被罰鍰。

如果你是雇主、人資、法務、主管職,這篇很適合你快速掌握幾個關鍵。

面對職場性騷擾,企業有哪些責任?

① 預防責任:視員工人數規模,應訂定、公告預防職場性騷擾的規範與措施(例如:將申訴電話/信箱張貼在公司系統佈告欄)。企業未依法辦理,將被處以NT$1萬~30萬元不等的罰鍰。

② 調查責任:企業員工人數≥100人,應設立「申訴調查小組」,負責調查申訴案件,並將調查結果交給「申訴處理單位」。小組成員應包含具備性別意識的外部專業人士。

📌 周律師有被納入勞動部的「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」,可以協助企業執行相關的調查。

③ 處理責任:不論是接獲被害人申訴,或知悉聽聞事件,企業均應進行「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」。例如:

✦ 適度調整工作內容/工作場所

✦ 提供申訴人/依被害人意願,提供或轉介諮詢/醫療/心理諮商/社福資源等必要協助

✦ 對行為人為適當的懲戒處理

企業如果怠於進行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,也將被處以NT$2萬~100萬罰鍰。

而當企業受僱員工人數≥30人時,也應設立「申訴處理單位」。

從接獲申訴次日起2個月內(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)處理完畢,作成附理由的決議,並提供懲戒/處理方式建議。

《性別平等工作法》這一次的修正,強化了對於企業預防、調查、處理職場性騷擾事件的各項責任,希望能更加保護被害人的權益、提供更充分的資源支持。但像我總是念茲在茲的,這些規範都只希望是備而不用。更性別平權的職場企業環境,仍有賴我們共同協力打造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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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場性騷擾的定義?下班後被同事/客戶/廠商持續性騷擾算嗎?

身為女性,很開心在2024年3月8日國際婦女節時,見到修正後的《性別平等工作法》上路。其中主要的修正內容,都是圍繞在「職場性騷擾」的調查與處理。

但什麼是職場性騷擾事件,而適用《性別平等工作法》呢?

為什麼要了解職場性騷擾的定義?

① 因為只有「職場性騷擾」才適用《性別平等工作法》,不是職場性騷擾,就適用《性騷擾防治法》。

② 《性別平等工作法》有要求企業對於職場性騷擾,應有細緻的調查、處理流程,沒有照做,是會被處罰的。

哪些事件屬於「職場性騷擾」?

① 於執行職務時(上班期間),被特定人(雇主、主管、同事、客戶、廠商)性騷擾

② 於非工作時間(下班時間),被雇主性騷擾

③ 於非工作時間(下班時間),被所屬企業內同一人(e.g. 同事)持續性性騷擾性騷擾

④ 於非工作時間(下班時間),被不同企業內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之同一人(e.g. 客戶/廠商)持續性性騷擾。

以上談到的「持續性」性騷擾,是指被害人從工作時間到非工作時間都持續受到騷擾,騷擾行為具有時間密接性。

另外,發生在公共、可自由出入的場所,而且是不特定人的性騷擾行為(也就是並非工作場所的雇主、主管、同事、客戶、廠商所為的性騷擾),則是適用《性騷擾防治法》處理。(e.g. 百貨公司櫃員遭顧客性騷擾,或車站站務員遭乘客性騷擾)

職場性騷擾有哪些類型?

① 敵意式(最常見。e.g. 在工作場所開黃腔、不恰當肢體碰觸)

② 交換式(以與性有關的言行,作為勞務契約成立、分發、報酬、考績陞遷、獎懲等等交換條件)

③ 權勢型(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間,具有上下從屬的關係)

如果你是企業雇主、人資或法務,即應了解職場性騷擾事件的定義,並留意有哪些《性別平等工作法》的流程眉角要遵守,不但可確保企業不至於被處罰,也能提供員工一個更性別友善的環境,鞏固雇主品牌。

當然,法規終究只是必須遵循的「最低」標準,更性別平權的職場企業環境,仍有賴每一位身在職場中的成員共同協力打造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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