留意偷拍!無故拍攝他人性影像現在也罰未遂

偶爾會在新聞、社群平台上看到偷拍事件,例如透過手扶梯的高低落差、在廁所隔板上方偷拍,或是把相機架在購物籃、隨身背包裡偷拍,且目標常常都是鎖定他人的身體私密部位。

為了更大力嚇阻這類侵害他人性隱私的行為,台灣刑法於112年增訂了「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」罪章,並已於同年2月10日正式施行。

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也罰未遂

而與前述偷拍行為相關的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「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」如果未經他人同意,無故以照相、錄影、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的話,是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。這一項的增訂是為了強化隱私權的保障,尤其是針對個人生活私密領域最核心的性隱私,可認為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的特別規定。

在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增訂前,針對偷拍性隱私的處罰,大多以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「妨害秘密罪」為主。但是,第315條之1並不處罰未遂犯,使得過往許多「正準備偷拍,但還沒拍成」的行為人,在被警察逮捕並逕行搜索手機內容時,查無偷拍影像,並未既遂,而難以受到妨害秘密罪的制裁。

為了填補此漏洞,刑法此次增訂借鏡了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》第36條第5項規定,加上了處罰「未遂犯」的規定,因此,現在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「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」也處罰「正準備偷拍,但還沒拍成」的行為人,行為人再也無法心存僥倖,以更加強化對於個人生活私密領域最核心的性隱私的保護。

如何蒐證?

然而,性相關的犯罪在證據蒐集上,有其困難點,因為這樣的犯罪有其隱蔽性,很常只有加害人、被害人在犯罪的現場,而如果沒有蒐集到具體的犯罪證據,就需要其他比較間接的證據去拼湊還原當下犯罪的場景。

尤其因為偷拍未遂時,相機裡沒有影像紀錄,不如既遂犯那樣罪證明確,此時,就需要盡力蒐集間接證據,像是現場其他證人的說法、監視器影像、行為人的自白等等,綜合判斷這些證據資料,盡力還原出行為當時正在偷拍的場景,還是有機會讓行為人順利成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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