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婚協議簽字分手要約定哪些事項?

因為離婚等家事事件訴訟常需耗費比較長的時間與心力處理,所以近來越來越多難以繼續相處的伴侶,選擇透過「簽署離婚協議」作為分手的方式。

通常離婚協議會包含以下約定(依據個案狀況規劃):

① 兩願離婚(表示雙方都同意簽字離婚)

② 剩餘財產分配

雙方婚後的財產扣除婚後的債務後,如有剩餘,會針對差額進行雙方分配。

而舉凡如婚後購買的不動產、薪資、股票與利息等等都可以納入分配。

如果雙方有未滿18歲的未成年子女,還會加上…

③ 親權(也就是大家比較熟悉的用語「監護權」):

可以約定維持雙方共同行使親權,或是由一方行使。

不過即便約定共同行使,仍可以進一步約定由其中一方擔任「主要照顧者」。

④ 扶養費

包括扶養費的金額(可進一步約定依據孩子的年齡、就學階段規劃酌增)、多久給付一次、如何給付。

⑤ 會面交往方式(如週末、寒暑假、農曆春節過年等如何安排見面與接送)

然而,如果沒有辦法透過簽署離婚協議達成以上的共識,便只能透過家事調解、提起家事訴訟/非訟事件的方式,促使雙方有機會展開協調,耗費的時間便會比較長(數月到數年都有可能),雙方的衝突也容易升溫,讓未成年子女夾在中間較為為難。

因此,還是鼓勵雙方可以多多嘗試訴訟外的「離婚協議」,或是「家事調解」,讓雙方有機會坐下來好好聊聊,不論是雙方對於所處婚姻關係的不滿、不適,以及當前、未來希望如何好好分手散場,讓彼此都能在關係的最後,盡量降低對於對方、對孩子造成的傷害,各自安好,奔赴前程。

如果您有委託草擬離婚協議,或是離婚、剩餘財產分配、親權(監護權)、扶養費、會面交往等家事事件之代理需求,歡迎透過「官方Line」、「電話」或「填寫預約諮詢表單」聯繫我!

發生糾紛只能拼個你死我活?其實你還有調解/和解的選擇

偶爾客戶會問是不是只有提告/起訴一種途徑可以為自己伸張權利?

其實不只,像是訴訟外談和解,或是到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,甚至跨國企業間常用的仲裁,都是可以選擇的紛爭解決路徑。這也對應到提告/起訴後,未必就是直接法庭見,不少案件都還是會先排調解(像是勞資爭議、車禍、遺產、離婚、詐騙、醫療糾紛等等)。

有時客戶很生氣,或是覺得對方不可理喻、難以溝通,直接也不想調。但我還是會鼓勵客戶,除非是場外已知對方也擺明沒有誠意要談,不然還是可以珍惜第一次的調解機會,至少坐下來看有無成立共識的可能,客戶不想開口也沒關係,讓我來講。

畢竟很現實的問題是,進入訴訟對雙方當事人來說,一定是時間、精神、甚至金錢方面更大的消耗。

而雖然調解當下,雙方往往都需要各退一步,或大或小,難免會伴隨心情上的不平衡。不過幾個月、幾年後再回頭看,當初退的那一步,或許反而是讓生活往前的一步。

印象滿深刻的一次調解,是中年離婚&剩餘財產分配的案子,過程中雙方數度想放棄,多年未見,更多的是對彼此的怨懟,難以心平氣和,但調解委員也不氣餒地鼓勵談下去。

苦戰了5小時,竟然調成了。看著雙方從最初坐下來的疏離、憎恨,到最後哭著表達對過往「好」的感謝,也達成了好聚好散、祝福彼此未來的共識,心裡也是五味雜陳。

回到辦公室後,收到客戶傳來的訊息:「周律師,謝謝妳今天的陪伴。」我知道客戶心裡多年來的一個結慢慢鬆開了,那5個小時的調解,雖然是情緒壓力的高峰,但比起再打訴訟打個2-3年,我和客戶用那幾個小時的疲憊與努力,更早結束了他多年來的煎熬。

所以比起一路只鼓吹客戶戰到底(除非是討論後客戶仍堅持的路線),我還是傾向中性看待每一種可能的解決方式,評估如何協助客戶的事業、生活趕快回到正軌,或許不可能100%回到紛爭發生前的樣子,但內心能夠儘早少些糾結,更放眼未來。

這時如果遇到願意理性溝通討論的對造、一起努力讓事情圓滿的對造律師,順利讓調解成立,真的都會很為他們彼此開心。

至於怎麼「談」和解/調解?怎樣的「退」,是共榮且不過度損及自身權益?都講求談判者的經驗,與對場面的即時覺察、判斷,跟客戶內部釐清立場、底線、備案再出發,也是一定會做的功課,這部分就有機會再分享心得經驗。

*如果您有談判(和解、調解)、民事訴訟代理、刑事案件辯護的需求(白領犯罪辯護或各類刑事案件辯護),歡迎透過「官方Line」、「電話」或「填寫預約諮詢表單」聯繫我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