收到智慧財產權侵權警告函,你需要做的第一件事…

最近陸續收到客戶告知被冒名發智慧財產權警告函,或是有客戶疑似收到詐騙警告函的消息。

雖然各式警告函中,一定還是有來自真正權利人(例如品牌方)的版本,但現在詐騙手法防不勝防,還是要謹慎判斷。

因此,如果收到智慧財產權侵權警告函,有一件事是我會請客戶馬上做的——查證發函給你的人是不是真的權利人

如果是來自詐騙集團的警告函,他真正的目的絕對不是要你下架(即便在警告函裡他可能會這樣恫嚇你),而是為了騙取你的金錢、帳戶、個資,使用的名目則可能是要你匯款到某個指定帳戶、填寫牽涉一堆個資的表單、登錄帳密驗證等等。

當你冷靜下來看,應該就能察覺矛頭不對,否則一不小心就血本無歸,甚至變成人頭帳戶!

接下來就到這篇的重點——你可以怎麼查證呢?

① 上網搜尋在警告函具名的權利人資訊

品牌企業、機關通常會有正式的官網、社群媒體,你可以拿警告函上面寫的名字搜尋看看有無相關資訊。

② 核對權利人聯繫方式

如果你有查到品牌企業、機關在網路上寫的聯絡管道,像是承辦窗口、公司電話、email、官方line、社群帳號等等,可以拿來與警告函上面寫的資訊交叉比對。

像很多冒名詐騙者的email網域,根本就和品牌企業、機關使用的不同,一看就能辨別警告函只是詐騙。

③ 主動聯繫品牌企業、機關,確認警告函是不是品牌企業、機關親自寄發的(品牌企業、機關很常就是在這時候發現自己被冒名)。

④ 如果實行了以上步驟你還是會怕怕的,也可以考慮直接交給信任的律師協助你檢視資料、查證真偽,甚至協助談判(如果詐騙集團發現是律師在跟他談,也不至於想繼續浪費時間在你身上吧!)

以上就簡單分享收到智慧財產權警告函時你需要先做的第一件事,下一篇會分享當你收到的警告函真的來自品牌企業,你該怎麼應對,而有機會讓大事化小、小事化無。

如果您有需要委託智慧財產權案件,不論是寄發/回覆律師函、出具法律意見書,或是刑事案件被告辯護、告訴、告發,或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代理,歡迎透過「官方Line」、「電話」或「填寫預約諮詢表單」聯繫我!

授權金、權利金是什麼?怎麼計算?

如果你是科技公司,你的技術、know-how可能有「專利權」、「營業秘密」;如果你是品牌方,你的Logo可能有「商標權」,你的廣告素材則可能有「著作權」;如果你是名人、網紅、KOL、KOC,則有「肖像權」、「姓名權」等人格權。

以上各種多元的權利,都是你於商業合作中,可以向第三方授權的標的,也可以就這些授權標的計算「授權金」、「權利金」,作為使用權利的對價。

但你知道「授權金」、「權利金」是什麼?又該怎麼計算嗎?

1. 授權金(License Fee):

通常是一次性定額於簽約時收取,作為取得授權的對價。

2.權利金(Royalty):

在授權金以外,基於被授權人利用情形收取。

通常會由授權人、被授權人商議計費的「價格」與「數量」。例如:以使用授權標的產品的「定價」,再乘以該產品的「生產數量」或是「銷售數量」

實務上較常發生爭議的地方也在於權利金。

因為這考驗著被授權人是否誠實,有無漏報、短付等情形,所以我也通常會建議授權人將查核機制設得嚴謹一些,甚至約定較高的懲罰性違約金,以嚇阻被授權人鑽漏洞。

*如果您有草擬、審閱「智慧財產權授權契約」、「商務合作契約」、「網紅KOL合作契約」,或是聘請「法律顧問」長期諮詢、合作的需求,都歡迎透過「官方Line」、「電話」或「填寫預約諮詢表單」聯繫我!

不只名人網紅,我的權利也能授權變現嗎?

你知道你的權利除了拿來自保以外,也有機會透過授權,成為一種變現賺錢的方式嗎?

現在除了名人、藝人、大型網紅外,中小規模的Influencer、KOL、KOC也不斷崛起,一同發揮影響力,即便是只有幾百人追蹤的自媒體帳號,也可能接到團購業配代言等合作。

而你為了合作所產出的文案、照片、影片等,其實就有「著作財產權」存在,其中也會包括你的「姓名權(不論是本名或藝名)」、「肖像權」等人格權,通通都是可以授權的標的哦!

你的以上權利將會被品牌主、代理商、廣告商等第三方拿去使用、宣傳、投廣告,永久性或是於一段時間內不斷利用,因此,是可以考慮針對你的「著作財產權」、「姓名權」、「肖像權」與合作方討論授權的細節,甚至進一步收取「授權金」、「權利金」的。

不過也要提醒,有些合作契約會約定合作成果的著作財產權,是歸品牌主所有。但一樣可以於簽約時針對此部分討論收取的報酬,只是不是以授權金的名義而已。

下一篇接著分享「授權金」、「權利金」常見的計算方式!

*延伸閱讀:《授權金、權利金是什麼?怎麼計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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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護著作權的第一步:保存你的創作歷程

「保存創作歷程」是身為著作權人很重要的一項工作。

因為當你要主張自己有權可以授權他人使用作品時,或主張自己的作品被抄襲時,第一件事就是要先證明「你就是作品的著作權人」,而這一點也是台灣法院實務歷來的要求。

雖然台灣著作權法第13條第1項規定,如果在作品上已經有標示作者是誰,就推定這個被標示的人是作者;但是這樣的推定還是有可能被推翻的,畢竟標示歸標示,仍然可能有另外一個第三人跳出來主張那是他的創作。因此,當你是真正的作者,還是建議你於創作時就好好保存創作歷程,以備不時之需。

你可以保存哪些創作歷程?

在以前還沒有數位設備、載體的時代,創作是透過實體媒材,所以是保存如創作紙、手稿、畫布等;但現在攝影器材、平板、電腦早就都是隨手可得的創作工具,電子檔案本身和其詮釋資料(metadata)的保存,也不可忽略,這是要提醒你的第一點。

再來,你可以從以下幾點下手,以保存你的創作歷程:

發想素材與脈絡:從一開始發想作品的素材向後一路保存紀錄,即便是草稿、零散的點子或隨筆都可以,這對於證明你的作品是原創、而非抄襲,或證明你只是平行創作,都有很大的幫助。

創作過程影像:在Instagram Reels或Youtube等短影音、長影音上,常可見到創作者拍攝紀錄其創作過程,這確實是保存創作歷程的好方法之一。如果影像中有拍到你更好,也可以證明你就是那位作者(註:這邊我們就暫時不討論造假換臉影片的情形)

歷次版本紀錄:不論你是在電腦本機或是在雲端作業,保留作品的歷次版本紀錄,有機會幫助你拼湊還原出你的創作脈絡,並記錄各版本的創作時間。

與合作對象間的往返訊息:現在商業案很多,不論你是業主(甲方)或廠商(乙方),保留雙方歷來討論作品的訊息(如電子郵件、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),對於拼湊還原出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到底約定有誰享有,也有很大的幫助。

以上只是部分舉例,個案上證明創作歷程的方式當然還有許多種可能。

另外在這邊也補充分享,依據周律師辦理過許多智慧財產權訴訟的經驗,數位檔案、紀錄有無被偽造變造,也是現在訴訟中常被挑戰的一點。因此,如何妥善保存數位證據,或是發生糾紛時如何準備、提出自己的數位資料,還是建議找專業律師諮詢討論,比較能夠充分保障自己的權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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翻譯原文文章有著作權風險?需要標明出處嗎?

先前有網友提問:「如果我的圖文內容是直接翻譯外文文章,需要跟原作者聯繫嗎?還是標明出處就可以了?」

其實直接「原文照翻」外文內容後,再搬到自己的社群上,是有侵害著作權的風險的,這篇會告訴你為什麼,並提供你最佳解法。

「搬運」有什麼風險?

① 直接全篇翻譯外國原文內容,已經牽涉到著作權法上的「重製」、「改作(二創)」兩種行為,都是沒徵得原作者或真正的著作財產權人同意,就不適合做的,所以還是取得授權再翻譯較為保險。

② 至於搬運算不算「引用」,而標明出處就沒問題?答案也是不行的。

因為「引用」的定義相對限縮,引用內容必須只是你著作的「附屬、輔助」部分,而不能是通篇,所以如果你是整篇照翻用在自己的社群,已經像前述 ① 說的是「改作」,而不只是「引用」,就不是標明出處就沒問題。

周律師建議

① 持續生產原創的優質好文。

此不僅可以避開侵權風險,你的原創內容也受到著作權保護,遇到抄襲也有權自保,一舉兩得。

② 如果真的需要使用他人的內容,請善用「超連結」轉載,再於自己的社群平台寫下自己的原創想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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簽署合作契約時你該留意什麼?

時常在新聞、社群平台上看到合作契約糾紛的分享,作為業主(甲方)、廠商(乙方)簽訂契約時究竟該如何約定,讓合作雙方的感覺能被顧及,同時也避免後續的爭議呢?

以下是周律師執業6年,歷來擔任過上市科技公司、新創科技公司、50年以上老字號傳產公司、餐飲產業等中小企業法律顧問的經驗談。

成果繳交期程與項目

針對廠商於合作案各階段及最終完成時應該要交出哪些成果,建議在契約上都臚列清楚,而且各成果項目都要對應好各個應繳交的期限。

而項目方面會建議寫得越具體越好,盡量不要只用較抽象空泛的字詞說明,例如「開發品牌概念」、「開發系統」、「拍攝形象照」等,乍看雖然可以初步理解預期的合作事項,但是較難看出廠商於完成時要交出哪些東西,所以建議具體一點,把項目細緻化約定成如廠商應提交成品的數量、規格、尺寸、品質等,這樣日後在核對成果時,對業主、廠商來說比較明確,也有助於後續的驗收。

如果廠商有改善、修正成品之義務,也建議廠商可以直接約定改善、修正次數的上限,例如調整成品的次數最多幾次、哪些調整廠商不負責處理等。廠商一開始就把自己的底線亮出來,也比較不用擔心之後被軟土深掘。

遲延繳交成果的效果

這類約定是站在比較保護業主的角度,建議業主可以加上「如廠商遲延繳交成果,每逾一日就要付多少元懲罰性違約金」的內容。此除了可作為敦促廠商按期履約的提醒,如真的遇到廠商逾期不交件的情況,對業主而言也是多一道金錢賠償的保障。

付款期程

實務上合作契約通常都會約定分期給付服務費。合作一開始由業主付幾成作為定金(訂金),後續再按成果繳交期程的各階段付款,最後成果項目全數繳交並通過驗收後,業主再給付尾款。

分期給付雙方來說都是有利的。合作之初業主給付一定成數的金額,是便於廠商添購器具設備執行製作,同時避免業主拿到一定成果後就沒付錢落跑;業主保留尾款至驗收完成後給付,則能避免廠商太早拿完全數服務費用就擺爛不完工,一樣有制約的效果。

著作權歸屬

合作期間產出的創作成果通常牽涉到著作權。

而著作人、著作財產權人是誰,都是可以分別約定的;如果都沒有約定,則是回歸適用著作權法第12條,由廠商作為著作人和著作財產權人,作為出資人的業主只能自己運用,但不能再授權第三人利用。

實務上,基於尊重、表彰廠商對於設計、執行的付出,大多還是約定由廠商作為著作人。至於著作財產權人方面,由於合作案通常是為了業主所做,多屬客製化,則希望高度掌控後續成果利用的業主,會更積極要求約定自己是著作財產權人。

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,也因此常聽聞合作案是口頭談完,雙方都很阿莎力地答應條件,但卻沒有白紙黑字的情況。如果雙方都很有誠意,當然可以順利履約;然而更常是有一方就這麼跑了。

以律師的視角來看,只要沒好好把合作細節一一書面寫下來簽字,對甲乙雙方來說都是有風險的,未來訴諸法院也容易因為提不出書面契約造成舉證上的困難。

因此,還是建議在合作前完成契約草擬,把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都寫下來,並交由專業律師審閱,比較能確保自己的權益,也能避免因為契約訂得不清楚,發生解釋上的爭議,害原本開開心心的合作案鬧得不愉快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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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營代購必知的智慧財產權法律

國外代購市場逐漸回到疫情前的熱絡。但代購店家在發布圖文時,一不留意就可能踩到智慧財產權(尤其著作權、商標權)的線,不得不慎!

商品照應自行拍攝 或取得品牌授權

代購店家為了增加商品的說服力、照片美感,可能選擇直接取用品牌端的商品照。

然而,品牌端的商品照屬於著作權法定義的攝影著作,除非經過著作財產權人(通常為品牌端,但也不排除是其他第三人,如攝影師)的同意,否則是不能任意利用的。

未經同意或授權,而為銷售商品在網站上利用他人照片,是侵害了著作財產權人的「重製權」和「公開傳輸權」,刑責方面可能涉犯:(1) 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,以及 (2) 著作權法第92條。民事方面也可能面臨著作財產權人索賠。

因此,我會建議代購店家自行拍攝商品照片,才不會面臨侵害著作權的問題。如果真的有使用品牌端的商品照之需求,則務必事先徵得同意或授權。

代購業者宜標明代購身分

代購店家自行拍攝的商品照片中,可能拍到商品上的「商標」。

只要代購店家有明確標明「自己是代購人,並非直營/經銷商」,甚至直接標明是「真品平行輸入」等字樣,則就所拍攝商品上的「商標」,依據商標法第36條第2條(國際權利耗盡原則),尚屬合理使用範圍,不至於有侵權問題。

不過,代購店家在商品本身以外,可能還會想使用品牌商標行銷,例如引用品牌商標自行製作廣告DM等。

建議店家除了在指出自己是代購哪一家品牌的商品,而有載明品牌名稱之必要情形外,不要額外再使用品牌商標,否則較難符合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本文規定的「指示性合理使用」要求,也就是「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,表示商品或服務之使用目的,而有使用他人之商標用以指示該他人之商品或服務之必要」的情形,從而有商標侵權疑慮,須負刑責和民事侵權責任。

尤其上述指示性合理使用規定有一但書,「使用結果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,不適用之」。也就是說,如果店家未表明自己的代購身分使用品牌商標,或是濫用品牌商標,不慎讓消費者誤以為店家是品牌端本身、直營店家或合法經銷商,即不能主張是指示性合理使用。

周律師經驗談

曾多次處理過代購店家被品牌端提告違反商標法和著作權法的案件,品牌端和代購業者雙方的和解條件,大多還是需要經過談判磋商,後續簽署的和解契約等文件,也涉及法律專業用語,如果未約定清楚,仍可能留下伏筆。

因此,遇到此類著作權、商標權糾紛,建議委由律師居中處理,避免因小失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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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抄襲該如何自保?如何蒐證、下架侵權內容?

如果你被抄襲,該如何自保呢?這篇將依據你的預算、最終訴求提供適合你的處理方式。而著作權律師在這之中的作用又是什麼,也會一併介紹。

被抄襲如何自保?

① 蒐證

如果你是被抄襲的人,建議你蒐集好以下證據自保,並為後續的檢舉、發函、提告做準備。

📌 你是著作權人的證據(創作歷程)—> 平常就要持續蒐集(e.g. 版本紀錄、草稿隨筆、契約紀錄、合作往返訊息)

📌 抄襲者的侵權證據—> 切記小心不要打草驚蛇。

② 下架侵權內容

📌 自行聯繫:透過雙方私下溝通解決。建議留下書面證據,證明雙方對處理方式有共識。

優點是避免升高衝突;但缺點是對方可能消極不處理,也無強制力。

 

📌 平台檢舉:Instagram、Youtube等網路平台都有其智慧財產權政策與檢舉表單,可自行填寫、上傳資料交由平台判斷、處置。

優點是可經由第三方(平台)介入評斷。但缺點是如果對方可提出有利資料證明並無侵權,平台即不會下架該潛在侵權內容,你也難以救濟。

 

📌 律師介入:經由著作權律師發函或去電聯繫對方,有機會對其造成較大心理壓力,促使其及早正視侵權疑慮、協同處理。

此可造成對方心理壓力,及早下架,律師也可以協助你完整蒐證,為未來訴訟做好準備。

③ 進入訴訟

如果以上「訴訟外」的下架侵權內容手段都無法順利解決,你也認為要審慎處理的話,建議你正式提起訴訟(刑事、民事訴訟都可以)。

你需要準備資料證明:➀ 你是著作權人(創作歷程);➁ 侵權事證;➂ 損害賠償金額。

周律師給你的自保處理建議

如果你目前手邊預算不高,可以先自行聯繫抄襲者,或是透過平台檢舉。

假設效果不彰,無法順利下架抄襲內容,或是你預算充足,就是希望趕快給抄襲者一個嚴正的警告,則可以儘早委任著作權律師介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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面試展示作品集的侵權風險——你的前公司同意嗎?

面試潮持續進行中,不論你是設計或科技產業的夥伴,可能都會遇到面試官希望你拿出作品集,以確認你的經驗與新公司是否適合的狀況。

但如果你展示的作品集是在前東家做的,你真的可以拿出來嗎?可能有什麼風險是需要小心的呢?

你的作品集可能牽涉哪些權利?

如果你待的前公司是「設計」產業,想必你做出了很多設計(2D、3D、靜態、動態的);如果你待的前公司是「科技」產業,你可能畫出了很多電路圖、寫了很多code。

你的以上產出都有它對應的權利,而且這些權利可能是前公司或是前公司客戶的,不宜亂使用。

【營業秘密/工商秘密】

如果你在前東家的作品,符合了以下《營業秘密法》的三個要件,就屬於「營業秘密」:

  1. 秘密性(不是業界通用);
  2. 經濟性(有經濟價值);
  3. 具有合理保密措施(例如:存放資料的櫃子有上鎖;檔案伺服器有存取權限設定等)。

*如果你想對「營業秘密」有更多認識,歡迎讀我的另一篇文章《三分鐘認識智慧財產權:營業秘密|保密措施通常如何做?》。

另外,除了達到「營業秘密」程度的資訊外,只要是企業內具有秘密性(一般人不會接觸取得到)的資訊,也會落入《刑法》規定保護的「工商秘密」。

【著作財產權】

依據《著作權法》對於各種著作的定義,你在前東家的作品可能包含了以下幾種著作,而牽涉到著作財產權:

  1. 設計產業:平面設計圖(美術著作)、室內設計圖(圖形著作)、照片(攝影著作)、影片(視聽著作)⋯⋯;
  2. 科技產業:電路圖(圖形著作)、軟體/原始碼(電腦程式著作)⋯⋯。

雖然是你產出的作品,但你有權利嗎?

如果你與前公司間沒有特別約定,作品的營業秘密、工商秘密和著作財產權等權利,是由前公司享有。

又如果你的前公司還有與其客戶約定,由客戶享有權利,則作品的營業秘密、工商秘密和著作財產權等權利,由該客戶享有。

簡單來說,作品的營業秘密、工商秘密和著作財產權等權利,通常都不是由員工本人所有,則員工在沒有取得前公司或客戶授權的情況下,擅自作出「面試展示」的使用,將可能觸犯《營業秘密法》、《著作權法》、《刑法》等刑責,也需要負起相應的民事損害賠償的責任。

如果你與前東家還曾經簽署過「保密協議(NDA)」,也要看NDA上有沒有約定額外的懲罰性違約金,這部分可能被一併請求。

想做作品集,你可以怎麼做?

像上面提到的,除非你能確定你是作品的營業秘密、工商秘密所有人,或是作品的著作財產權人,否則未取得權利人的授權就使用,都可能踩到侵權的線。

因此,如果你有做成作品集的需求,建議你於公司在職時:

  1. 和公司約定作品由你享有權利;或
  2. 徵得公司的同意、授權,讓你日後能把作品納入作品集對外展示。只要事前取得同意,未來在約定範圍內的使用,自然就不會有問題。

這篇文分享給正在經歷面試的夥伴,並提醒你重新檢視面試時展示的作品集,有沒有需要留意的地方,以避免侵害前東家的權利。

*如果您因為侵害智慧財產權,有刑事案件辯護、民事訴訟代理的需求,可以透過「官方Line」、「電話」或「填寫預約諮詢表單」聯繫我!

*本文獲104職場力-人資充電專欄轉載《面試中展示作品集的侵權風險——你的前公司同意嗎?

怎樣算抄襲?被抄襲了該如何保護自己?

最近在我主講的著作權講座中,常常被問到「抄襲」相關的問題。

現在資訊傳播的速度和廣度,有時是作者本人都追不上的。可能偶爾滑社群時才驚覺自己的圖文/影音作品,被搬運或抄襲在其他地方。

為此我特別寫了這篇文,透過我將近六年的著作權辦案經驗跟你介紹:怎樣算抄襲?抄襲是侵害了什麼權利?如果被抄襲,你初步有哪些方式可以保護自己?

怎樣算抄襲?

① 實質近似(白話文:長得像)+ ② 接觸(白話文:抄襲者接觸過被抄襲作品)= 抄襲

關於「實質近似」,包括「質」、「量」方面的近似,在訴訟中會進行鑑定比對,確認是否真的近似。

「質」是指抄襲內容是否為被抄襲著作的重要部分,如果是,就算近似。如果是美術、照片作品,也會特別觀察「整體觀念與感覺」像不像。

「量」則是指抄襲比例。

關於「接觸」,又包括「直接接觸」、「間接接觸」兩種方式。

「直接接觸」比較容易想像,就是像師生、勞資、甲乙方(業主-廠商)這類會直接碰到的關係。

「間接接觸」則是指即便抄襲者、被抄襲者兩人沒有直接碰到,但像被抄襲的作品知名度很高,抄襲者不可能不知道的情況。

另外是,「接觸」這個要件排除實際上未接觸的「平行創作」情形。

像是好幾名攝影師一起登山攝影拍日出,因為他們在同一個場景拍同一個題材,即便設備及設定不同,作品可能也不至於有太大的差異,這樣的情況下,彼此的照片像,仍不代表彼此有接觸,而只是單純平行創作的情況,就也不算抄襲。

抄襲侵害了什麼權利?

  如果是100%照抄(e.g. 把他人照片畫成圖)是侵害了「重製權」。

② 如果非100%照抄,抄襲者還有加入自己的創意(e.g. 仿他人文案,微調用字)則是侵害了「重製權」+「改作權」。

另外看抄襲者抄在什麼地方,可能還進而侵害公開播送權(直播)、公開傳輸權(上傳串流)。

被抄襲該如何自保?

你可以依序照著以下三個步驟處理:

① 蒐證

② 下架侵權內容

③ 進入訴訟

如果你是被抄襲的人,可能會擔心檢舉、提告抄襲者的程序很麻煩。

不過其實依據你的預算、最終訴求都可以找到適合你的處理方式,著作權律師也可以在這之中持續發揮作用。

周律師經驗談

除了被抄襲的人以外,其實也會收到被指控抄襲的人問我該怎麼處理。

當然,以訴訟辦案的邏輯,被指控就是靜待對方(指控者)出招,再接招回應,必要時,也舉出反證自清。(不過如果事實上真的有抄襲,還是建議好好反省、調整,並和指控者協力處理)

也想趁此機會友善提醒,有時候你的搬運、抄襲還沒有被檢舉、提告,只是因為權利人還沒有發現,所以沒有對你採取行動。但絕不代表你的使用,就符合合理使用,或是沒有侵權觸法的疑慮,建議還是不要心存僥倖!

如果您有需要委託著作權案件,不論是寄發律師函,或刑事案件被告辯護、告訴、告發,或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代理,歡迎透過「官方Line」、「電話」或「填寫預約諮詢表單」聯繫我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