收到智慧財產權侵權警告函,你需要做的第一件事…

最近陸續收到客戶告知被冒名發智慧財產權警告函,或是有客戶疑似收到詐騙警告函的消息。

雖然各式警告函中,一定還是有來自真正權利人(例如品牌方)的版本,但現在詐騙手法防不勝防,還是要謹慎判斷。

因此,如果收到智慧財產權侵權警告函,有一件事是我會請客戶馬上做的——查證發函給你的人是不是真的權利人

如果是來自詐騙集團的警告函,他真正的目的絕對不是要你下架(即便在警告函裡他可能會這樣恫嚇你),而是為了騙取你的金錢、帳戶、個資,使用的名目則可能是要你匯款到某個指定帳戶、填寫牽涉一堆個資的表單、登錄帳密驗證等等。

當你冷靜下來看,應該就能察覺矛頭不對,否則一不小心就血本無歸,甚至變成人頭帳戶!

接下來就到這篇的重點——你可以怎麼查證呢?

① 上網搜尋在警告函具名的權利人資訊

品牌企業、機關通常會有正式的官網、社群媒體,你可以拿警告函上面寫的名字搜尋看看有無相關資訊。

② 核對權利人聯繫方式

如果你有查到品牌企業、機關在網路上寫的聯絡管道,像是承辦窗口、公司電話、email、官方line、社群帳號等等,可以拿來與警告函上面寫的資訊交叉比對。

像很多冒名詐騙者的email網域,根本就和品牌企業、機關使用的不同,一看就能辨別警告函只是詐騙。

③ 主動聯繫品牌企業、機關,確認警告函是不是品牌企業、機關親自寄發的(品牌企業、機關很常就是在這時候發現自己被冒名)。

④ 如果實行了以上步驟你還是會怕怕的,也可以考慮直接交給信任的律師協助你檢視資料、查證真偽,甚至協助談判(如果詐騙集團發現是律師在跟他談,也不至於想繼續浪費時間在你身上吧!)

以上就簡單分享收到智慧財產權警告函時你需要先做的第一件事,下一篇會分享當你收到的警告函真的來自品牌企業,你該怎麼應對,而有機會讓大事化小、小事化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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授權金、權利金是什麼?怎麼計算?

如果你是科技公司,你的技術、know-how可能有「專利權」、「營業秘密」;如果你是品牌方,你的Logo可能有「商標權」,你的廣告素材則可能有「著作權」;如果你是名人、網紅、KOL、KOC,則有「肖像權」、「姓名權」等人格權。

以上各種多元的權利,都是你於商業合作中,可以向第三方授權的標的,也可以就這些授權標的計算「授權金」、「權利金」,作為使用權利的對價。

但你知道「授權金」、「權利金」是什麼?又該怎麼計算嗎?

1. 授權金(License Fee):

通常是一次性定額於簽約時收取,作為取得授權的對價。

2.權利金(Royalty):

在授權金以外,基於被授權人利用情形收取。

通常會由授權人、被授權人商議計費的「價格」與「數量」。例如:以使用授權標的產品的「定價」,再乘以該產品的「生產數量」或是「銷售數量」

實務上較常發生爭議的地方也在於權利金。

因為這考驗著被授權人是否誠實,有無漏報、短付等情形,所以我也通常會建議授權人將查核機制設得嚴謹一些,甚至約定較高的懲罰性違約金,以嚇阻被授權人鑽漏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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帶槍投靠頻傳!企業應如何保護營業秘密?

近年和營業秘密有關的刑案新聞很多。依新聞記載,還是多與離職高層被指控帶走資料投靠新公司,或自行開業有關。

未來這類案件的能見度恐怕會更高,而企業應如何應對,有效保護營業秘密?

今天這篇會從周律師我過往辦理營業秘密訴訟的經驗,以及協助企業健檢、強化智財管理時,實地走訪企業內部的所見所聞出發,給企業最基礎的幾項作法。

給企業的建議

建置完善的「資訊安全系統」,以達到事前預防、事中監控與稽核、事後追查的效果。

常見的設備管理

① 禁用可攜式裝置

② 行動裝置管理 (MDM)

常見的內外網 (包含各系統/伺服器)管理

① 設定帳密

② 設置防火牆

③ 外網流量監控

④ 伺服器權限管理 (e.g. 檔案伺服器、電子郵件伺服器)

⑤ 一定期間內保存使用者紀錄

常見的實體環境管理

① 上鎖櫃

② 門禁管制

③ 外部人員管制區

常見的對人管理

① 舉辦教育訓練與測驗

② 簽署保密協議 (NDA)

③ 簽署離職競業禁止協議 (Non-Compete)

④ 定時稽核、更新人員使用權限

常見的資安人員管理

① 搭配外部稽核、顧問

② 雙/多網管,分權制衡

以上內容看似容易達成,但實際執行將需要投入不少預算、人力、時間精力。不過這絕對是值得的投資,對於企業持續保護營業秘密、維持競爭力有很大的幫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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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職競業禁止期間補償金如何給付?企業應留意什麼?

台灣企業於約定離職競業禁止期間,應如何給付勞工補償金?

如果你是企業雇主、人資、法務,或是高階主管、時常接觸企業營業秘密的公司成員,或許都曾看過一份名為「離職競業禁止協議」(Non-Compete Agreement)的文件。而簽署「離職競業禁止協議」的目的,正是為了避免人員離職後外流企業的營業秘密,影響產業競爭力。

但在約定離職競業禁止的期間,應留意的是,企業依法應支付該勞工補償金,以彌補勞工相當於不能在特定產業任職的薪資。如果未沒給付,離職競業禁止協議即無效。而支付方式是一次性給付完畢或按月給付都可以,視勞資雙方約定而定。

歷來我擔任過上市科技公司、新創科技公司、50年以上老字號傳產公司、餐飲產業等中小企業的法律顧問,聽聞實務圈子裡,使離職競業禁止協議無效的大宗原因,就是企業沒有依法、依約給付補償金。

因此,這篇會分享依法應該如何計算補償金,以及企業該考量什麼來規劃離職競業禁止的對象與期間長短。

離職競業禁止期間的補償金怎麼計算?

➊ 每月不得低於勞工離職時1個月平均工資的50%

➋ 應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

而怎樣才算「足以維持生活所需」,依法院見解,通常是看離職勞工的居住地在哪,再進一步參考該地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「年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」來計算。

企業應考量之處

對企業而言,補償金將是一筆成本,所以與特定勞工約定離職競業禁止前,建議定期審慎評估以下2點,以利企業計算、提前備妥足額的補償金:

➊ 哪些人員有約定離職競業禁止必要?

➋ 離職競業禁止期間長度?(最多2年。越長,則應給付的補償金總額越高)

如果希望簽署離職競業禁止協議,不只是嚇阻效果,而是能真正有效、拘束離職勞工,企業務必依法、依約給付補償金,並留意足額補償金的計算方式。

對於勞方來說,則建議於簽署前詳讀是否有給付補償金的條款,以及觀察正式離職後企業給付補償金的情況。

*如果您有檢視、草擬、審閱「離職競業禁止協議」的需求,歡迎透過「官方Line」、「電話」或「填寫預約諮詢表單」聯繫我!

*本文獲104職場力-人資充電專欄轉載《雇主沒付補償金,我簽的離職競業禁止協議還有效嗎?

面試展示作品集的侵權風險——你的前公司同意嗎?

面試潮持續進行中,不論你是設計或科技產業的夥伴,可能都會遇到面試官希望你拿出作品集,以確認你的經驗與新公司是否適合的狀況。

但如果你展示的作品集是在前東家做的,你真的可以拿出來嗎?可能有什麼風險是需要小心的呢?

你的作品集可能牽涉哪些權利?

如果你待的前公司是「設計」產業,想必你做出了很多設計(2D、3D、靜態、動態的);如果你待的前公司是「科技」產業,你可能畫出了很多電路圖、寫了很多code。

你的以上產出都有它對應的權利,而且這些權利可能是前公司或是前公司客戶的,不宜亂使用。

【營業秘密/工商秘密】

如果你在前東家的作品,符合了以下《營業秘密法》的三個要件,就屬於「營業秘密」:

  1. 秘密性(不是業界通用);
  2. 經濟性(有經濟價值);
  3. 具有合理保密措施(例如:存放資料的櫃子有上鎖;檔案伺服器有存取權限設定等)。

*如果你想對「營業秘密」有更多認識,歡迎讀我的另一篇文章《三分鐘認識智慧財產權:營業秘密|保密措施通常如何做?》。

另外,除了達到「營業秘密」程度的資訊外,只要是企業內具有秘密性(一般人不會接觸取得到)的資訊,也會落入《刑法》規定保護的「工商秘密」。

【著作財產權】

依據《著作權法》對於各種著作的定義,你在前東家的作品可能包含了以下幾種著作,而牽涉到著作財產權:

  1. 設計產業:平面設計圖(美術著作)、室內設計圖(圖形著作)、照片(攝影著作)、影片(視聽著作)⋯⋯;
  2. 科技產業:電路圖(圖形著作)、軟體/原始碼(電腦程式著作)⋯⋯。

雖然是你產出的作品,但你有權利嗎?

如果你與前公司間沒有特別約定,作品的營業秘密、工商秘密和著作財產權等權利,是由前公司享有。

又如果你的前公司還有與其客戶約定,由客戶享有權利,則作品的營業秘密、工商秘密和著作財產權等權利,由該客戶享有。

簡單來說,作品的營業秘密、工商秘密和著作財產權等權利,通常都不是由員工本人所有,則員工在沒有取得前公司或客戶授權的情況下,擅自作出「面試展示」的使用,將可能觸犯《營業秘密法》、《著作權法》、《刑法》等刑責,也需要負起相應的民事損害賠償的責任。

如果你與前東家還曾經簽署過「保密協議(NDA)」,也要看NDA上有沒有約定額外的懲罰性違約金,這部分可能被一併請求。

想做作品集,你可以怎麼做?

像上面提到的,除非你能確定你是作品的營業秘密、工商秘密所有人,或是作品的著作財產權人,否則未取得權利人的授權就使用,都可能踩到侵權的線。

因此,如果你有做成作品集的需求,建議你於公司在職時:

  1. 和公司約定作品由你享有權利;或
  2. 徵得公司的同意、授權,讓你日後能把作品納入作品集對外展示。只要事前取得同意,未來在約定範圍內的使用,自然就不會有問題。

這篇文分享給正在經歷面試的夥伴,並提醒你重新檢視面試時展示的作品集,有沒有需要留意的地方,以避免侵害前東家的權利。

*如果您因為侵害智慧財產權,有刑事案件辯護、民事訴訟代理的需求,可以透過「官方Line」、「電話」或「填寫預約諮詢表單」聯繫我!

*本文獲104職場力-人資充電專欄轉載《面試中展示作品集的侵權風險——你的前公司同意嗎?

離職競業禁止|企業應如何與員工簽署離職競業禁止協議?

台灣企業應如何與員工簽署離職競業禁止協議?簽了對勞資雙方有何影響?

如果你是企業雇主、人資、法務,或是高階主管、時常接觸企業核心know-how的公司成員,或許都曾看過一份名為「離職競業禁止協議」(Non-Compete Agreement)的文件。而你清楚簽了這份文件對於勞資雙方分別有什麼影響嗎?以及如何約定才是有效的呢?

歷來我擔任過上市科技公司、新創科技公司、50年以上老字號傳產公司、餐飲產業等中小企業的法律顧問,草擬、審閱過無數份離職競業禁止協議。深知這類協議的眉角還真不少,包括如何規劃哪些員工該簽,如何具體明確寫好協議內容,避免日後被法院挑戰等,因此今天就以此篇文章簡單快速介紹離職競業禁止的概念。

另外是,離職競業禁止與營業秘密之間也有著很大的關連性。怎麼定性哪些資訊算營業秘密?怎麼強化企業對於營業秘密的保護?也都還有很多值得談的。

簽署離職競業禁止協議的目的?

簽離職競業禁止協議的對象,通常是接觸、使用企業營業秘密的高階主管與人員。

簽署的目的,正是為了避免以上人員離職後外流企業機密資訊,影響企業的產業競爭力。

簽署離職競業禁止對勞資雙方的影響?

➊ 對「企業」而言,約定離職競業禁止的期間,企業都要支付該勞工補償金,以彌補勞工相當於不能在特定產業任職的薪資。
所以對企業而言,補償金將是一筆成本!
與勞工協議離職競業禁止前就必須審慎考慮是否禁止、禁止多長。

➋ 對「勞工」而言,離職競業禁止意味著勞工有一段時間不能在自己擅長的產業別工作,對其工作權有巨大的影響。因此,勞基法第9-1條在離職競業禁止的期間和範圍,都有明確的限制,須符合法律要求,約定才有效。

離職競業禁止的約定限制?

➊ 簽署勞工曾接觸、使用企業營業秘密

➋ 禁止期間最多2年 (超過即縮短為2年)

➌ 企業應具體指明禁止的產業、職務,都應與企業的競爭者相關

關於以上 ➋ 競業禁止期間的長短,也建議企業搭配補償金預算規劃。

離職競業禁止該怎麼約定?

✦ 競業禁止的產業、區域應適當限縮

✦ 建議企業在約定中具體指出產業別

✦ 建議企業不要把關係企業、子公司牽涉到的各項產業包山包海納入禁止範圍,否則發生爭議時,可能被法院挑戰約定不明或太廣

簽署離職競業禁止協議,對勞資雙方來說都茲事體大。

因此建議企業務必掌握以上幾點細節,缺一不可,因為只要違反任何一項,就可能使離職競業禁止協議無效。

對於勞工方來說,則建議於簽署前詳讀內容,如有疑問就即時與資方釐清。

*如果您有檢視、草擬、審閱「離職競業禁止協議」的需求,歡迎透過「官方Line」、「電話」或「填寫預約諮詢表單」聯繫我!

*本文獲104職場力-人資充電專欄轉載《限制範圍好廣,離職競業禁止協議我該簽下去嗎?

三分鐘認識智慧財產權:營業秘密|保密措施通常如何做?

你聽過「營業秘密」這種智慧財產權類型嗎?其實營業秘密很常見,舉些例子方便你理解:

  1. 科技公司的know-how、核心技術;
  2. 零售業的定價模式;
  3. 廣告公司的投放策略;
  4. 餐廳的烹調秘訣⋯⋯等等。

不論是哪一種資訊,只要符合《營業秘密法》要求的三要件,就能被認定是營業秘密。

營業秘密三要件

依據《營業秘密法》第2條,技術資訊(如演算法、電路圖)、生產資訊(如製程、BOM表)、銷售資訊(如報價)、經營資訊(如成本分析、人事資料),只要同時符合以下三個要件,就屬於營業秘密:

  1. 秘密性;
  2. 經濟性;
  3. 具有合理保密措施。

秘密性

顧名思義就是資訊必須具有機密性,沒有被公開,不是一般人或是業界人士可以隨便獲知的。

經濟性

指資訊具有經濟價值。不過因為普遍都會認為各種資訊都有其經濟價值,所以這向來不是法院上攻防的重點。

舉例來說,即便是研發失敗的紀錄,對競爭對手而言,這樣的紀錄雖然是沒有市場性的,不能被試產或量產,但仍然可以拿來作為參考,減少重複研發的成本, 而還是會被認定有經濟性。

合理保密措施

這是法院上攻防的重點,也是受到許多資訊所有人較為忽略的一塊。

部分企業可能還有使用紙本文件的需求,也可能有電路板、零組件、產品等實體物件,就需要透過實體櫃上鎖、門禁等手段管理其機密性;

而現在絕大多數的資訊,都是以電子形式存放在雲端、公司伺服器或硬碟等載體中,那就極度仰賴對於電子設備裝置的管理、伺服器及系統的存取權限設定、防火牆及流量監控等作為,甚至是必須建構一個完善的資安管理制度,才能真正落實法律要求的合理保密措施。

當然有時候法院對於合理保密措施的要求,未必像前述那麼高,也曾看過實務見解認為「設定登入密碼」就算已具有合理保密措施,都還是要回歸個案討論。

建議企業做好保密措施 保護營業秘密

員工跳槽時帶走前東家營業秘密,供應商合作時竊取營業秘密作為己用,其實都是新聞跟實務上常看到的案例。

可見當企業費盡心思確保資訊符合營業秘密法三要件,而能作為營業秘密「永久」保護後,最重要的,是怎麼持續維護營業秘密的「秘密性」和做好「合理保密措施」,否則企業的內、外部可能隨時都有虎視眈眈的人,正在準備偷走營業秘密。

為了真正有效保護企業的營業秘密,建議企業還是可以認真考慮花些時間、成本、人力把資安管控好,定期進行企業內部教育訓練,穩健建構資安防護與監控,並確保制度由上到下被落實,才不會讓辛苦耕耘的營業秘密外洩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