時常在新聞、社群平台上看到合作契約糾紛的分享,作為業主(甲方)、廠商(乙方)簽訂契約時究竟該如何約定,讓合作雙方的感覺能被顧及,同時也避免後續的爭議呢?
以下是周律師執業6年,歷來擔任過上市科技公司、新創科技公司、50年以上老字號傳產公司、餐飲產業等中小企業法律顧問的經驗談。
成果繳交期程與項目
針對廠商於合作案各階段及最終完成時應該要交出哪些成果,建議在契約上都臚列清楚,而且各成果項目都要對應好各個應繳交的期限。
而項目方面會建議寫得越具體越好,盡量不要只用較抽象空泛的字詞說明,例如「開發品牌概念」、「開發系統」、「拍攝形象照」等,乍看雖然可以初步理解預期的合作事項,但是較難看出廠商於完成時要交出哪些東西,所以建議具體一點,把項目細緻化約定成如廠商應提交成品的數量、規格、尺寸、品質等,這樣日後在核對成果時,對業主、廠商來說比較明確,也有助於後續的驗收。
如果廠商有改善、修正成品之義務,也建議廠商可以直接約定改善、修正次數的上限,例如調整成品的次數最多幾次、哪些調整廠商不負責處理等。廠商一開始就把自己的底線亮出來,也比較不用擔心之後被軟土深掘。
遲延繳交成果的效果
這類約定是站在比較保護業主的角度,建議業主可以加上「如廠商遲延繳交成果,每逾一日就要付多少元懲罰性違約金」的內容。此除了可作為敦促廠商按期履約的提醒,如真的遇到廠商逾期不交件的情況,對業主而言也是多一道金錢賠償的保障。
付款期程
實務上合作契約通常都會約定分期給付服務費。合作一開始由業主付幾成作為定金(訂金),後續再按成果繳交期程的各階段付款,最後成果項目全數繳交並通過驗收後,業主再給付尾款。
分期給付雙方來說都是有利的。合作之初業主給付一定成數的金額,是便於廠商添購器具設備執行製作,同時避免業主拿到一定成果後就沒付錢落跑;業主保留尾款至驗收完成後給付,則能避免廠商太早拿完全數服務費用就擺爛不完工,一樣有制約的效果。
著作權歸屬
合作期間產出的創作成果通常牽涉到著作權。
而著作人、著作財產權人是誰,都是可以分別約定的;如果都沒有約定,則是回歸適用著作權法第12條,由廠商作為著作人和著作財產權人,作為出資人的業主只能自己運用,但不能再授權第三人利用。
實務上,基於尊重、表彰廠商對於設計、執行的付出,大多還是約定由廠商作為著作人。至於著作財產權人方面,由於合作案通常是為了業主所做,多屬客製化,則希望高度掌控後續成果利用的業主,會更積極要求約定自己是著作財產權人。
–
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,也因此常聽聞合作案是口頭談完,雙方都很阿莎力地答應條件,但卻沒有白紙黑字的情況。如果雙方都很有誠意,當然可以順利履約;然而更常是有一方就這麼跑了。
以律師的視角來看,只要沒好好把合作細節一一書面寫下來簽字,對甲乙雙方來說都是有風險的,未來訴諸法院也容易因為提不出書面契約造成舉證上的困難。
因此,還是建議在合作前完成契約草擬,把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都寫下來,並交由專業律師審閱,比較能確保自己的權益,也能避免因為契約訂得不清楚,發生解釋上的爭議,害原本開開心心的合作案鬧得不愉快!
–
*如果您有草擬、審閱「商務合作契約」,或是聘請「法律顧問」長期諮詢、合作的需求,都歡迎透過「官方Line」、「電話」或「填寫預約諮詢表單」聯繫我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