面試展示作品集的侵權風險——你的前公司同意嗎?
面試潮持續進行中,不論你是設計或科技產業的夥伴,可能都會遇到面試官希望你拿出作品集,以確認你的經驗與新公司是否適合的狀況。
但如果你展示的作品集是在前東家做的,你真的可以拿出來嗎?可能有什麼風險是需要小心的呢?
你的作品集可能牽涉哪些權利?
如果你待的前公司是「設計」產業,想必你做出了很多設計(2D、3D、靜態、動態的);如果你待的前公司是「科技」產業,你可能畫出了很多電路圖、寫了很多code。
你的以上產出都有它對應的權利,而且這些權利可能是前公司或是前公司客戶的,不宜亂使用。
【營業秘密/工商秘密】
如果你在前東家的作品,符合了以下《營業秘密法》的三個要件,就屬於「營業秘密」:
- 秘密性(不是業界通用);
- 經濟性(有經濟價值);
- 具有合理保密措施(例如:存放資料的櫃子有上鎖;檔案伺服器有存取權限設定等)。
*如果你想對「營業秘密」有更多認識,歡迎讀我的另一篇文章《三分鐘認識智慧財產權:營業秘密|保密措施通常如何做?》。
另外,除了達到「營業秘密」程度的資訊外,只要是企業內具有秘密性(一般人不會接觸取得到)的資訊,也會落入《刑法》規定保護的「工商秘密」。
【著作財產權】
依據《著作權法》對於各種著作的定義,你在前東家的作品可能包含了以下幾種著作,而牽涉到著作財產權:
- 設計產業:平面設計圖(美術著作)、室內設計圖(圖形著作)、照片(攝影著作)、影片(視聽著作)⋯⋯;
- 科技產業:電路圖(圖形著作)、軟體/原始碼(電腦程式著作)⋯⋯。
雖然是你產出的作品,但你有權利嗎?
如果你與前公司間沒有特別約定,作品的營業秘密、工商秘密和著作財產權等權利,是由前公司享有。
又如果你的前公司還有與其客戶約定,由客戶享有權利,則作品的營業秘密、工商秘密和著作財產權等權利,由該客戶享有。
簡單來說,作品的營業秘密、工商秘密和著作財產權等權利,通常都不是由員工本人所有,則員工在沒有取得前公司或客戶授權的情況下,擅自作出「面試展示」的使用,將可能觸犯《營業秘密法》、《著作權法》、《刑法》等刑責,也需要負起相應的民事損害賠償的責任。
如果你與前東家還曾經簽署過「保密協議(NDA)」,也要看NDA上有沒有約定額外的懲罰性違約金,這部分可能被一併請求。
想做作品集,你可以怎麼做?
像上面提到的,除非你能確定你是作品的營業秘密、工商秘密所有人,或是作品的著作財產權人,否則未取得權利人的授權就使用,都可能踩到侵權的線。
因此,如果你有做成作品集的需求,建議你於公司在職時:
- 和公司約定作品由你享有權利;或
- 徵得公司的同意、授權,讓你日後能把作品納入作品集對外展示。只要事前取得同意,未來在約定範圍內的使用,自然就不會有問題。
這篇文分享給正在經歷面試的夥伴,並提醒你重新檢視面試時展示的作品集,有沒有需要留意的地方,以避免侵害前東家的權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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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本文獲104職場力-人資充電專欄轉載《面試中展示作品集的侵權風險——你的前公司同意嗎?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