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營代購必知的智慧財產權法律
國外代購市場逐漸回到疫情前的熱絡。但代購店家在發布圖文時,一不留意就可能踩到智慧財產權(尤其著作權、商標權)的線,不得不慎!
商品照應自行拍攝 或取得品牌授權
代購店家為了增加商品的說服力、照片美感,可能選擇直接取用品牌端的商品照。
然而,品牌端的商品照屬於著作權法定義的攝影著作,除非經過著作財產權人(通常為品牌端,但也不排除是其他第三人,如攝影師)的同意,否則是不能任意利用的。
未經同意或授權,而為銷售商品在網站上利用他人照片,是侵害了著作財產權人的「重製權」和「公開傳輸權」,刑責方面可能涉犯:(1) 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,以及 (2) 著作權法第92條。民事方面也可能面臨著作財產權人索賠。
因此,我會建議代購店家自行拍攝商品照片,才不會面臨侵害著作權的問題。如果真的有使用品牌端的商品照之需求,則務必事先徵得同意或授權。
代購業者宜標明代購身分
代購店家自行拍攝的商品照片中,可能拍到商品上的「商標」。
只要代購店家有明確標明「自己是代購人,並非直營/經銷商」,甚至直接標明是「真品平行輸入」等字樣,則就所拍攝商品上的「商標」,依據商標法第36條第2條(國際權利耗盡原則),尚屬合理使用範圍,不至於有侵權問題。
不過,代購店家在商品本身以外,可能還會想使用品牌商標行銷,例如引用品牌商標自行製作廣告DM等。
建議店家除了在指出自己是代購哪一家品牌的商品,而有載明品牌名稱之必要情形外,不要額外再使用品牌商標,否則較難符合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本文規定的「指示性合理使用」要求,也就是「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,表示商品或服務之使用目的,而有使用他人之商標用以指示該他人之商品或服務之必要」的情形,從而有商標侵權疑慮,須負刑責和民事侵權責任。
尤其上述指示性合理使用規定有一但書,「使用結果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,不適用之」。也就是說,如果店家未表明自己的代購身分使用品牌商標,或是濫用品牌商標,不慎讓消費者誤以為店家是品牌端本身、直營店家或合法經銷商,即不能主張是指示性合理使用。
周律師經驗談
曾多次處理過代購店家被品牌端提告違反商標法和著作權法的案件,品牌端和代購業者雙方的和解條件,大多還是需要經過談判磋商,後續簽署的和解契約等文件,也涉及法律專業用語,如果未約定清楚,仍可能留下伏筆。
因此,遇到此類著作權、商標權糾紛,建議委由律師居中處理,避免因小失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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